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公司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
如果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超越职权范围所做的决议以及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可以撤销。对于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我想委托一个律师所帮助我算一下借款的利息,我不会算这期间的借款的利息,是于2011年开始的,截止到目前我哥们也没有偿还欠款,借款本金是522297,约定借款的利息是每个月1.4%,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