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一天,就应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当天与出勤有关的工资。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旷工的行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一天扣几天的工资,多扣的工资显然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是涉嫌克扣工资。而且,旷工一天扣几天工资的做法,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的本质是罚款,在现行法律中,罚款没有任何依据可循。 因此公司“旷工一天扣很多天的工资”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故公司应当将多扣除的工资返还给劳动者。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公司不按实际工资交纳社保和公积金有以下解决办法: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投诉,申请补缴,投诉。社保问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可以向社保局投诉。 法律
单位克扣工资的话,劳动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具体处理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视情况而定。 如果双方自愿将未签合同的期限都补签,则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后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或者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都不用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