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解除存在两种方式: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的,除双方合意外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管关系的登记;协议不成的,起诉至法院。法院审查符合解除的因素有: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可以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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