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应对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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