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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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临时股东大会,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 临时股东大会决策对股票价格一般不会有太大
召开流程如下: 一、会议筹备。包括: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务组织;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资料。 二、通知股东。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