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几个月前我在北京门头沟区的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突然一个配送员骑着电动自行车从我后面冲了过来,将我撞倒,致使我头被打破,报警后处理事情的警察认定该配送员承担事故的全责,并开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和该配送员都同意。我到二级医院医疗,共用了治疗费12836元,但该配送员无钱支付,他是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员工,律师我问一下,我能否主张该配送员的单位赔偿? 麻烦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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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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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配送员在将你撞倒时,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如是,则是正常职务行为,其单位应当赔偿。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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