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没钱赔偿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责任方如果有非货币财产,权利方可以
民事诉讼时效,指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