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性质为: 1、拘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即拘留是一种保障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 2、拘留适用的紧急性、短期性。 3、拘留适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4、侵益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国家公权力的尖锐冲突,应由法律严格规范,避免错拘,乱拘。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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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拘留的执行时间是以次日开始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不是,行政
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几种形式,各种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式各异,分别呈现出不同的要求,而其目的即在于确保遗嘱能够反映出立遗嘱人的
没有统一规定逮捕后几个月要判刑,要根据案件的侦查审理情况确定。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侦查后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