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程序是: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4.进行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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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参加一审诉讼,一审生效后,再审程序中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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