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前段时间我们区体育局举办三人制篮球比赛,作为三人制篮球的爱好者,我侄子积极报名参加。比赛前区体育局和他签署了风险告知书,我侄子也签名了,但是在比赛的过程中,我侄子突然猝死了,经检查为心源性猝死,我侄子今年才23岁,家属都非常悲伤,觉得区体育局作为三人制篮球比赛的组织者,未立马对我侄子进行诊治,从而造成了我侄子的逝世。考虑着通过法院要求赔偿,律师我问一下,作为三人制篮球比赛组织者的区体育局应划分几层责任?
律师解答
需要查实比赛组织者的区体育局是否尽到合理的诊治义务,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