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年前的时候我对门的人找我,说他家的一间储藏间存在漏雨的瑕疵,邀我给弄一弄,由于都是对门的人,我也就允诺了,且是不要钱的,相关维修设备由他购置。在对储藏间进行修补过程中,发生了火灾,虽经消防部门灭火,仍造成了别人的损失,大概有36522元,现由于造成的别人的损失承担损失协商不好,发生争议。请问律师,不要钱为对门的人提供劳务造成别人损失需要赔偿损失吗?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