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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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