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构成有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统一偿还债务,不能个别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1、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如破产企业因租赁、保管等原因而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类财产所有权归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将财产收回。如果把该财
全款购房不属于破产财产。 1、以其破产清算时的资产折算其他费用后作为债务清偿款。 2、首先带购房合同等到相关部门反映,看适合答复。 3、然后关注开发公司是否被他人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