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条有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邮电通信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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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姐姐是某小微公司副总经理。小微公司职工谈某因对小微公司销售经营有异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写信举报了该小微公司某些问题。上级主管部门给谈某的回信,要求谈某在某个时
大哥是某公司董事长。公司工作人员蒋某因对公司投资经营有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写信讲述该公司某些问题。大哥让公司的信件收发人员发现蒋某的信件就交给大哥,因大哥的行为导致
判断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客观上行为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