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人,我孙女在4岁时,在某幼儿园求学,因活动室有泼洒的水,造成我孙女摔倒腿骨骨折,其监护人诉了幼儿园,人民法院判定幼儿园负担全部赔偿义务。幼儿园已经赔偿了。但年前的时候我孙女需要进行二次就医,在某三级乙等医院做了二次就医用去了医药费等费用71816元,其监护人再次请求幼儿园赔偿,但幼儿园以人民法院已审理完成为由抗辩,律师我问一下,在幼儿园发生伤后又进行了二次就医能否请求再次赔偿?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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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后又进行了二次就医,属于正常的损失,应该由幼儿园负担赔偿义务,建议请求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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