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符合条件可以减刑。 2、只要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都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 3、如果存在法定减轻处罚、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向法官阐
您好律师,我在手机弹出的消息中看到,王某是是拘留所的工作人员,现在被关在豆各庄看守所,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王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
律师你好,我在书中看到有一个问题有几个不同的回答,想请教一下,周某是是在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现在被羁押在房山看守所,犯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他是收受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