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是指: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因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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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未成年前故意犯罪后被判处刑罚的,在成年后再次犯罪被判刑的,不会被认定为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
我现现应该法考,想要问询一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在某个监管部门工作,前段时间他被关在东城区看守所,因为有一个涉嫌违法的企业,他没能依法关闭这个企业,但是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