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其特征主要有: (1)中止犯罪是出于行为人主观意志,而非意志以外的原因; (2)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有
滥用职权的情形列为四种: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
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