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奇想咨询一下,我爸爸名下有一套居住用房,去年的时候我爸爸在某公证处签署遗嘱,说该套居住用房由我所有。我爸爸离世,我和我姐姐因为居住用房的问题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名为由,判决遗嘱没有效力,导致我的利益被侵害,我爸爸的遗愿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签署遗嘱的公证,但是却被法院判决为没有效力,我认为对方存在错误,应赔偿我的利益损失。律师请帮助解答一下,要是我启动诉讼程序,应该告公证处还是操办的公证员?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应该告公证处。
律师解答
作出签署遗嘱的公证,公证处存在错误,你应该启动诉讼程序该公证处而不是操办的公证员,因为公证员属于职务行为。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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