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法律对短期病假绩效工资没有规定,对于企业单位工资分配,法律只是规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实行最低工资保护,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自主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