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在进行一个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的结果如何,在我们进行举证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分配的。那么,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和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人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当事人为证据其主张,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伪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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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发生后自然人股东转出了自己还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能不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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