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款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以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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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