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地面服务保障部工作。2010年6月10日13时许,申请人在地勤服务部与付某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付某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导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2011年3月25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穗劳社工伤诉认【20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贵州省工伤九级仲裁申请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1年9月18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穗劳鉴初【201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
发生工伤后,企业应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企业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