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押金租金205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龙潭寺南路180号东润豪庭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汽车维修,现因被告的商铺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无法正常的开张营业,最终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签订十余天后原告方才了解到这种情况,就反复和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此商铺还没有重新出租出去为由,拒绝退还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按照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某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某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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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
1.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2.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的这里包括两层意思,只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以下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提
协议书 甲方:原房屋出租方 乙方:原房屋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租房合同,由于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