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区××镇××坡四队、五队、八队、九队、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六队。 法定代表人: 四队队长:××、××十队队长:××、×× 五队队长:××、××十一队队长:×× 八队队长:××十三队队长:×× 九队人长:××、××十六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队 负责人:××,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所发NO××××号《山界林权证》。 上诉理由 诉争的××岭自古系上诉人的管理区,原郊区人民政府将《山界林权证》颁发给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判决撤销该证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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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定期开庭。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为民,该局职工。 原告王琼华诉被告杨建军、黄尚文、梅旭、曾勇智、尹小丽、蒋丽、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