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海南人,我母亲名下有一套居住用房,大约1年前我母亲在某公证处签署遗嘱,说该套居住用房由我独享。我母亲离世,我和我姐姐由于居住用房的纠纷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署为由,判遗嘱不生效,导致我的利益被侵害,我母亲的遗愿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签署遗嘱的公证,但是却被法院判为不生效,我认为对方存在过失,应赔偿我的利益损失。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要是我启动诉讼程序,应该告公证处还是操办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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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签署遗嘱的公证,公证处存在过失,你应该启动诉讼程序该公证处而不是操办的公证员,因为公证员属于正常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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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需要了解你这边的具体情况 才能给到你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解答
您好,详细情况可电询,为您进一步分析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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