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3条,任何人士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无论他/她们是否根据香港法律结婚,都可以在香港向家事法庭提出离婚呈请或申请: (一)在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 (二)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三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 (三)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离婚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例如在香港有固定的工作等)。 二、在香港离婚申请的方式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11条,当事人欲提起离婚法律程序,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他们可以有两个选择: (一)离婚呈请方式; (二)离婚申请方式。 假若夫妇的任何一方,以《呈请离婚》方式和另一方离婚,他/她可以独自向法庭呈请离婚而无需事先通知对方。假若当事人选择以《申请离婚》方式进行,则需要双方一起向家事法院提出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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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房地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当事人要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