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 人民法院: 现就原告陈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xx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事宜,我们自愿对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我们共有的坐落于xx房产。(所有权证号:共有权证号:建筑面积:) 如果此项担保错误,我愿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本保函有效期至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要求延长查封、冻结、扣押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财产保全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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