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二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得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 从理论上讲,既然缓刑适用的立法条件一直没有变化,那么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就只能遵循上述的两个条件,而不应再考虑其他因素。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79年刑法施行时期,我国法院适用缓刑时把握的条件并没有完全依据立法的规定,而这与我国缓刑考察主体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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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西人,我叔叔很久没有正常工作,前不久,他去附近医院闲转,获得信息有些病人需要输血,为了抽份子,他就与病人近亲属取得沟通,谈好价格后,在微信群里纠集人员献血,好像纠集了15人,
您好啊律师,我堂哥非中国籍,在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采用非真实的个人证件,在上海市金山区、广州市花都区、深圳市坪山新区等地,办理光大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光大银行信用卡
律师您好呀,我在网上看到有问题有几个回答不一样,想请教一下,周某系是企业改制指导工作的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因为改制问题找到其让其帮忙,周某明知没有政府审批文件帮助该公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