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关于撤三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你的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你这个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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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西人,请问如若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逮,怎么处理?我能给她存点钱么? (注:以上咨询情节均为普及法律知识所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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