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与漏税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 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 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实践中,还有一种“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但一旦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过失或对税法及财务制度不精通为由加以搪塞。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认定: 一是从客观行为上判断。如行为人有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偷税。当然,对于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虚假纳税中报无法在客观方面加以区分,就不能据此认定其是偷税行为。 二是从事后态度上判断。对漏税行为,行为人一般都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补缴税款;而偷税行为人往往会百般抵赖,只有在证据确凿,要追究其责任时,才会补缴税款。 3、法律后果不同 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行为人偷税漏税的,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