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怎样的是:目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范的,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不知道各位是否注意到该法条中的用词。也就是说,上面的法律条款仅仅是要“考虑”的因素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第十条为我们提供了佐证。该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因此,从综合上来说,上面的条款只能给法官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提供一部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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