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的目的,就是使行政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便于当事人起诉和应诉,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多指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法条这样规定不妥。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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