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原告除了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集的证据有: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报警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报警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证人证言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交纳水电费票据等;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分割共同财产: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单等;抚养子女:固定收入的要单位工资证明等;被告是围绕原告的证据,提交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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