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五)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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