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双方之间只是口头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房产交易。但在原告交纳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被告拒绝签订,即构成缔约违约,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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