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又是实现实体公正不可或缺的手段。服刑人员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剥夺人身自由可以说是罪有应得,是其必须付出的代价,“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凡是没有被法律明文剥夺或者限制者,罪犯都应依法享有”。 随着保障人权观念的确立和现代刑事法治思想的进步,人们对假释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假释不再被视为对服刑人员的一种奖励措施,而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假释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服刑人员的重大利益——能否提前获得人身自由,理应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加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理方式在程序安排方面存在缺陷,具而言之,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其主体性没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尊重,其意见得不到表达,只能被动地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要保障假释权的行使,就应当保障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否则,假释这一实体权利就有可能因程序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而无法享有。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可能对剥夺政治权利理解错了,在刑罚执行期间,政治权利是被剥夺的,但是法院所判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期间剥夺,比如法院判决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是指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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