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只要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行为,就构成绑架罪,而没有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因此,行为人的动机、实施绑架的手段、勒索的内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是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处理。 如被害人拖欠工资、债务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资、债务范围的钱财的,或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让媳妇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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