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必须利用极端主义;二是在些基础上的煽动和胁迫;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群;行为的目的是达到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一般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以及针对个别人的煽动和胁迫不能构成,或者只是单纯出于个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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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重罪吗?罪犯被拘留能判刑么? (注:以上咨询情节均为普及法律知识所虚构,如有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