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三“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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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无效死亡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结果,与交通事故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可以直接推定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放弃治疗导致死亡,则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交通肇事放弃治疗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的判决法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