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公布,从2015年5月16日开始,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150元;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50元。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公发【2014】98号,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标准”)要求,将违法行为代码1039细化1039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和1039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两代码。 对没有设置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地段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分别按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0391(罚款100—150元,不记分)、10392(罚款20—50元,不记分)进行处罚。对设置了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地段的机动车违法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仍按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344(违反禁令标志,罚款50—100元,记3分)、1345(违反禁止标线,罚款50—100元,记3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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