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
胜诉了,诉讼费就是对方拿,在这之前还是你拿。 应该还是应该还,但还要看过没过诉讼时效,有没有中止中断事由,时效是两年也就是是说,两年后,你可以起诉,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如果对方提出
1、支付诉讼费: 借:其他应收款-XX法院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如胜诉收回诉讼款: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法院 3、如败诉,收到法院开具的结算票: 借:管理费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