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类以“房屋买卖”作为“借贷合同”之“保障”的纠纷比较典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已经实际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要求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向法院抗辩,其与对方不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是迫于对方压力,为求得到对方借款或期待对方给予更长的还款期限而签订的,实质是为“借贷合同”提供一种对方能认可的“保障”。 这类案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间金融市场的活跃,逐步呈现上升趋势。实践中,或称为“以房抵债协议”,或称为“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文旨在从不同角度梳理法院如何根据具体案情,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既有利于促进交易,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裁判。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处分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可以由其自行处分。但如果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处分该房屋,订立的房屋买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面积审核及初始登记后,预、销售的商品房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按《房地产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凡不按规定备案的商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