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从一般情况来说,设计未出版作品的保护期限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未出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与已出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同。在这一期限内如果未出版作品仍然没有出版,那么作品将不再受到著作权保护;二是规定作品在出版前受到无期限的保护,而在作品被出版后的一定时间届满后作品著作权即被终止。实际上,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也是这两种形式。根据前面阐述的原则,第一种形式更能保障公共利益。这种保护形式确定性较强,避免了后一种形式的无限期保护的不确定性。它可以使在同样一个时间所有的作品在观念上进入了公有领域,即使作品在未出版期间仍然存在着某种民事保护形式。例如,通过背信诉讼,指控侵犯隐私权或不正当竞争。相比之下,第二种形式的缺陷是有可能使作者得到很长时间的保护期。当然,第二种形式也有促进作品最后被出版的目的。只是在直觉和效果上,第一种形式能更加明显地促进知识和信息公开与传播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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