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得,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由于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代理人,其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由境内接受劳务单位代扣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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