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发包人”在多重转包或者分包的情况下是指“建设单位”还是包括“施工单位”等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这里的“发包人”仅指“建设单位”,不涵盖其他主体。有观点认为“发包人”是泛指,即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也可能是指“施工单位”等转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转让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
首先,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一),得到符合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要求的建筑产品即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二),控制工程造价成本,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即中标合同
是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货施工总承包企业从首期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作为按时足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