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作为财物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笔者拟对这一罪名的犯罪要件及司法适用等问题作一探讨。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下面是对法院认定犯罪数额能否超出指控的回答,那么可能是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其它罪名,可以让检察院审查再起诉新罪或直接判定新罪,所以有可能。如
很多人不知道治安处罚如何上升为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上升不上升的说法,治安管理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并列的,根据案情的真实情况选择不同的立案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