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我有一个情况想要问询一下,我夫人诉讼离婚,财产保全我8680786,导致我十分被动,第一次法院开庭我说同意离婚,第二次法院开庭我说不认可离婚,可是我夫人拿出一些我辱骂她的话语,审判
我是内蒙古人,我很急一个事情,我准备法院离婚,案情大概是我俩是2018年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虚假允诺他的登记前个人住宅加我的大名,但是至今也没有加我的大名,我如果起诉
律师你好啊,我们二位是2018年结的婚,之后是法院离婚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小孩儿跟着他,我出小孩儿的子女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每月4035。但是现在我不肯,我打算更改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