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就可以不签。 2、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约定的薪酬不符合国家的规定,比如最低工资法、薪酬水平严重地与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没有明确加班要支付加班工资等。 ——没有约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国家法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约定不符合国家规定,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等。 ——工作岗位及其岗位职责不明确。 ——其他各项应当约定的福利待遇没有约定或甚至排出了劳动者的享有权。 ——劳动合同的期限过长或过短等都可以作为协商的条件。 3、上述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或者没有明确的约定,都可以认定为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可以拒签,如果一定要签必须按上述要求重新拟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满足了上述要求,就不能拒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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