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在每年审理的各类案件中,离婚案件居首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离婚被告当事人,因不愿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导致开庭审理无法进行。面对不到庭的离婚被告案件,人民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无明确规定,笔者就此作一探讨:一、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类型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二、对两类不到庭的离婚被告案件的处理方法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处理方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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